政令宣导
2023-01-16转知经济部水利署订定「耗水费徵收办法」及其相关作业要点
经济部水利署订定「耗水费徵收办法」及其相关作业要点
 
一、依据经济部水利署於112年1月9日经水事字第11231002560号函办理。

二、为促进产业节水并落实用水正义,经济部於112年1月6日发布耗水费徵收办法,自年112年2月1日起,对枯水期单月用水量超过9,000度大用水户开徵耗水费,并公告耗水费减徵及抵减项目认定作业要点、用水回收率行业基准区间2项开徵所需之行政规则。

三、为鼓励大用水户落实节水措施,回收率经查验机构查验达该行业之公告标准时,费率可优惠调降至2元或1元(地下水全数用水量均纳入徵收,并以3元费率计徵,无优惠费率);此外使用再生水、海淡水、缴纳之水污染防治费、开发水资源或投资节水设备者,亦可享最高60%之耗水费减徵优惠。

四、随函检送「耗水费徵收办法」「耗水费减徵及抵减项目认定作业要点」「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查验机构」「用水回收率行业基准区间(含用水回收率查验作业指引)」等相关办法,请迳自本文附件下载参阅。

五、相关资讯亦可至经济部水利署「耗水费徵收专区」查询,网址∶https://www.wra.gov.tw/cl.aspx?n=33290
 
文件标题
档案
经济部水利署 函
耗水费徵收办法条文
耗水费减徵及抵减项目认定
用水回收率行业基准区间
水回收率验证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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