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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5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新創事業獎作業要點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新創事業獎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企策字第○九三○○○九七七二號令發布 一、依據「創業創新系列計畫∣創業家圓夢計畫」項下辦理。 二、本獎項表揚目的在於鼓勵新創事業積極發展新技術、新設計、新產品及新服務,藉由優良新創事業的選拔,發掘台灣未來具有潛力之企業,進而建構台灣成為亞太地區創業與創新基地。 三、本獎項表揚對象為依我國公司法登記設立之公司,且在二年內成立之新創事業。 四、本獎項頒獎人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為原則。 五、本獎項參加選拔的標的為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流程或服務等,須已商業化或量產者。 六、本獎項參加選拔的對象共分四組:科技產業組、傳統產業組、知識服務組及微型企業組(每參賽隊伍自行選擇一組,但得依其屬性增列第一優先及第二優先組別)。 七、本獎項參加選拔之公司應備左列資料:(申請資料查核表) (一)申請書。 (二)公司執照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非製造業者免附之)。 (五)其他申請獎勵標的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專利、獲獎記錄、標準、認證、著作權、相片及型錄等)。 (六)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包含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七)繳交「新創事業營運計畫書」,內容須包括: 1、封面 2、摘要說明 3、重點摘要 4、證明文件與附件 八、新創事業獎選拔表揚工作每年定期辦理之,相關評審準則及選拔表揚辦法應公告週知。 九、本獎項評審作業分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並分別成立評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委員由承辦單位提薦後,簽陳處長核定。 十、新創事業獎之表揚,針對參賽的四大類組,每組選出前三名,分別為金質獎、銀質獎及優質獎,各得獎金新台幣參拾萬元、貳拾萬元、壹拾萬元,及頒發獎座、獎狀。 十一、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 本案相關網址: www.moeasmea.gov.tw/Laws/新創事業獎作業要點.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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