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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備元件抽測原則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重新計算規定」公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特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備元件抽測原則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重新計算規定」,因前開文件內容將影響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作業,敬請本會會員預作因應。 上開文件內容之電子檔可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法規/最新環保法規/101年9月項下蒐尋取得,或下載本文附件檔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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