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1產業工合需求項目申請
工業合作需求申請係持續性受理,如有亟需運用工業合作之需求項目,請於101年1月12日前提出申請,俾納入101年度第1季辦理。
■計畫申請
1. 提出工業合作需求項目:
國內廠商可藉由政府單位、行政院或經濟部設立之產業推動小組或專案辦公室、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公/協會等單位提出,並填寫「產業工合需求運用申請表」,經工業合作推動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納入「工合需求項目資料庫」。
2. 參與工業合作個案計畫:
國內廠商可藉由工業合作廠商說明會、推動工業合作計畫網站或工業合作計畫辦公室提供之資訊獲悉工業合作機會,進而主動表達參與意願,經通過外商甄選後,由外國承商提出計畫申請。
■申請資格:
於我國境內合法登記之公、民營事業或財、社團法人機構。
■合作方式:
技術移轉、共同研發、國內投資、人員訓練、國際行銷及貿易推廣協助、國內採購,或其他經推動小組認可之項目。
■廠商基本資料:
廠商基本資料表、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簡介等。
■工業合作個案計畫篩選做法:
1.計畫內容符合工業合作協議書之規範;
2.計畫項目符合產業政策推動方向;
3.對重點產業具顯著潛在經濟效益;
4.運作模式與合作方式具體可行;
5.工業合作額度估算合理;
6.國內合作廠商管理與財務信用良好;
7.預期產出成果與時程之規劃明確。
■產業工合需求項目申請表請下載附件檔,詳細內容請逕至經濟部工業局推動工業合作計畫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