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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8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經濟部工業局業於去(99)年11月8日會銜財政部發布實施「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首先敘明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所稱研究發展,指公司以科學方法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或服務流程之創新活動。」暨第二款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上開說明一所稱之高度創新,工業局於審核時將以公司之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高度之前瞻性、風險性以及開創性」為限;鑑於研發投資抵減申請程序及審核機制相較以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已有重大變革,為確保 貴公司權益,倘研發計畫性質符合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請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之審查認定或專案認定。 ※請至「會員專區」詳閱「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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