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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9「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條、第七條、第三十五條之ㄧ修正草案」會議紀錄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五九六二號令制定公布後,歷經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時間為九十六年一月三日,對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已臻完善。 另外為使達一定量之既有化學物質登錄及新化學物質之登記、核可及管理有所依據,擬修訂本法第三條、第七條第一項及新增第五、六項,並配合新增第三十五條之一相關對應罰則,以收實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0年4月18日下午14時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4樓第1會議室召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條、第七條、第三十五條之ㄧ修正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請詳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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