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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3「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设备元件抽测原则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重新计算规定」公告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特依空气污染防制费收费办法第12条第1项第1款规定,公告「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设备元件抽测原则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重新计算规定」,因前开文件内容将影响办理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防制费申报作业,敬请本会会员预作因应。 上开文件内容之电子档可於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保法规/最新环保法规/101年9月项下搜寻取得,或下载本文附件档详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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