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8修正「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公告事项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公告事项,业经行政院环境保护署101年2月2日以环署毒字第1010008447号公告修正,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依「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简称毒管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办理。
二、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附表一中增列石绵(列管编号003,序号01)之最新公告修正日期;增列铬化砷酸铜(列管编号055,序号25)、有机锡(列管编号148,序号10至12、14至17、23、27至30、32至35)之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公告事项第一项)
(二)附表二增列挤出成形水泥复合材中空板、建材填缝带、石绵瓦及刹车来令片禁止运作期程,但研究、试验、教育用途者,不在此限。(公告事项第三项)
(三)附表三配合石绵全面禁用期程,同时删除相关得使用用途。(公告事项第四项)
(四)附表四纳入已运作10% w/w以上未达30%之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之改善期限。
三、详情请迳至环保署网站查询,或下载本文附件档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