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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9「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三十五条之ㄧ修正草案」会议纪录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自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五九六二号令制定公布後,历经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时间为九十六年一月三日,对毒性化学物质之管制已臻完善。 另外为使达一定量之既有化学物质登录及新化学物质之登记、核可及管理有所依据,拟修订本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项及新增第五、六项,并配合新增第三十五条之一相关对应罚则,以收实效。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已於100年4月18日下午14时假行政院环境保护署4楼第1会议室召开「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三十五条之ㄧ修正草案」公听会,会议纪录请详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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