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30113年度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受理投资抵减申请案件期限截止日为114年6月30日
113年度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受理投资抵减申请案件期限截止日为114年6月30日
为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对我经济之影响,有关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第10条之1、第10条之2与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5条等投资抵减申请案件,中央目的事业管机关受理期限为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截止日,现配合财政部公告,11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截止日延至6月30日,爰前开投资抵减受理期限亦展延至该日,请会员厂商参考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