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导
2024-08-02【问卷调查】「公私场所应定期检测及申报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项」调查表
「公私场所应定期检测及申报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项」调查
 
环境部为促进循环经济,由大气司於日前针对SRF分级与锅炉进行规范而修正3项法案
「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烧比例及成分标准」
「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应符合混烧比例及成分标准之燃料」
「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因应後续锅炉使用相关燃料之定期检测
本次则针对「公私场所应定期检测及申报之固定污染源」进行修正,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新增固定污染源同时符合同一附表之制程条件者,应依最高之频率实施例行性定期检测。(修正公告事项第二项)
二、新增固定污染源使用第二类、第三类资源循环燃料之空气污染物检测项目、频率规范及戴奥辛排放检测频率规范。(修正公告事项第一项附表一、附表二)
三、依胶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规定,修正附表五之条件说明。(修正公告事项第一项附表五)
 
因本次有针对检测频率进行调整,建请产业先进再检视其合理性
附档提供草案总说明及意见单
如您针对本案有相关建议,建请於8月21日(星期三)下班前回覆意见单至中华民国全国工业总会  
本案连络人∶综合企划处 庄青霖
电话∶02-2703-35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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