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导
2023-05-15【问卷调查】环保法规意见调查∶三级防制区既存固定污染源应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准则
环保法规意见调查
三级防制区既存固定污染源应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准则
 
环保署针对「三级防制区既存固定污染源应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准则」进行修法,修法内容主要加强管制臭氧前驱物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之污染。

依据修法内容摘自草案总说明简要整理概述如下∶
1. 修正条文第二条∶新增管制挥发性有机物之对象及规模门槛
2. 修正条文第二条、第三条∶规范管制对象应符合附表一所列之合理可行控制技术
3. 修正条文第三条∶新增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集气设施类型纳入相关文件要求,包含∶
A. 公私场所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展延申请时应检附之证明文件
B. 空气污染防制计画中新增应检具集气设施改善之内容
4. 修正条文第二条附表一∶增订名称为合理可行控制技术,并新增以下内容∶
A. 各合理可行控制技术管制之污染物种类
B. 表面涂装之钢卷涂装程序之合理可行控制技术
C. 表面涂装之船舶涂装程序之合理可行控制技术
5. 修正条文第三条附表二∶新增规范集气设施应核定操作参数项目
 
※ 本案详细修正内容,请迳自本文附件下载「三级防制区既存固定污染源应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准则」修正草案总说明及对照表
※ 如厂商有相关修正建议,请填写附件意见单,并於112年5月18日(星期四)前回覆本案承办人∶
中华民国全国工业总会 庄青霖先生
电 话∶(02)2703-3500分机205
传 真∶(02)2705-6360
 
文件标题
档案
三级防制区既存固定污染源应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准则修正草案总说明
意见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