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31劳动部修正「机械类产品申请先行放行办法」第2条、第3条、第10条办法
劳动部修正「机械类产品申请先行放行办法」第2条、第3条、第10条办法
为确立未办妥验证合格或未取得验证合格证明书之产品,先行入境完成验证之程序。然基於设立先行放行机制之目的,应以支援输入品完成检测验证为主要运作方向,考量输入产品申办检测验证之不同实务样态,配合完成型式验证所需样品之实际需求,调整管理机制之弹性,劳动部爰修正「机械类产品申请先行放行办法」第2条、第3条、第10条,请 查照。
※修正总说明及修正条文对照表请迳自本文附件下载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