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导
2022-05-06经济部公告宣导「正确使用连续性喷洒之水雾涵氧机」
经济部公告宣导「正确使用连续性喷洒之水雾涵氧机」
 
依据经济部111年4月25日经商字第11102212940号函办理。
 
一、日前民众质疑幼儿园老师将环境卫生用药「二氧化氯」产品以连续性喷洒之水雾涵氧机为不正确之使用方式,并向民意代表陈情。该案经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业於111年2月9日环署化字第1118102433A号函说明环境卫生用药「二氧化氯产品」之正确使用方式,并表示该署从未核准等药品以连续性喷洒之水雾涵氧机使用;经济部亦於111年2月14日经商字第11102186280号函(谅达)转知业者及宣导「环境用药二氧化氯产品应遵照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核可之标示说明书使用」及「於水雾涵氧机之说明书,增加标示『请勿将本产品搭配环境卫生用药二氧化氯产品使用』或类似用语」等在案。
二、针对连续性喷洒之水雾涵氧机之标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毒物及化学物质局於111年3月16日邀集会议讨论,归纳出下列事项建请业者遵循,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旨揭商品用途广泛,相关业者应遵守各主管机关之管理规范。
(二)设置产品谘询专线,提供消费者使用产品之相关谘询。
(三)依该产品之原设计目的用途,标示适用或不适用之化学物质或成分,以强化资讯揭露。
三、连续性喷洒之水雾涵氧机商品无论於实体店贩售或网路平台贩售,请勿作不当销售及广告,以避免触法;而商品名称若含有水雾机、水氧机、加湿机……等字样之商品,如其功能亦与旨揭商品类似者,亦请业主配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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