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5劳动部「第二阶段移工专案引进」
劳动部「第二阶段移工专案引进」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边境检测政策,自111年2月15日(星期二)起开放第二阶段移工专案引进,有关外国人申请引进入境之相关事宜,请依说明项配合办理查照。
一、依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111年2月7日记者会宣布事项及新闻稿、111年2月10日本部「第二阶段移工专案引进计画地方政府须配合办理事项」研商会议决议办理。
二、为兼顾国内防疫安全及产业与家庭用人需求,自111年2月15日起,启动第二阶段移工专案引进。计画内容涉及雇主、移工防疫规范如下∶
(一)加强境外防疫∶
1、完整接种疫苗之移工,始能入境。
2、取消第一阶段积分制引进方式。
3、其他防疫措施,均比照第一阶段实施。
(二)修正入境检疫及筛检措施∶
1、雇主安排移工至防疫旅馆居家检疫者,须事前向地方政府报备,後续将於同一防疫旅馆衔接自主健康管理完成後,始前往工作地点,减少群聚染疫风险。但有指挥中心公布重点高风险国家旅游史之移工,仅得集中检疫。
2、雇主欲安排集中检疫者,集中检疫床位由指挥中心统筹调度,若有释出可供入境移工使用时,本部将适时开放雇主提出申请,并依移工取得签证日期依序入境。
3、考量部分产业有特殊性及必要性,爰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可自行规划移工防疫宿舍提供雇主选择入住检疫,且须报请指挥中心同意及经地方政府查核符合或等同防疫旅馆之设置标准。有关移工防疫宿舍之防疫措施,後续由该产业之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直接负责,同一时段不得同时有检疫者及自主健康管理者入住,以强化督导管理,落实共同抗疫。
4、雇主选择入住防疫旅馆居家检疫者,应与检验机构合作并订定个别采检计画。
5、其他防疫措施,均比照第一阶段实施。
(三)依上,移工入境前雇主应配合办理事项如下∶
1、为确保移工入境後落实相关检疫措施,有关移工入境日期、航班、检疫地点资讯、自主健康管理期间薪资切结及购买确诊医疗保险等相关证明,应於入境前一并上传,以利地方政府後续掌握。
2、雇主於移工入境前,应先为移工购买确诊医疗保险。完成防疫旅馆订房後,须先向馆所在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申请「移工申请入境居家检疫计画书」,并由本部核发备查函。
3、雇主可自行或透过委任之私立就业服务机构或防疫旅馆,与检验机构合作,确认於移工检疫期满後,检验机构可派员前往防疫旅馆办理PCR检验。另防疫旅馆所在之当地政府若已有规范检疫机构至防疫旅馆采检者,雇主迳依其规定办理。
4、雇主应至本部入出国移工机场关怀服务网(https∶//fwas.wda.gov.tw/)为移工登录入境,最快可安排移工於登录日(含当日)後第3日入境,最晚则应於登录日(含当日)3日後之30日前入境(例如∶2月12日中午12时前可登录之入境日期为2月15日至3月13日期间),并应上传移工疫苗接种证明、移工申请入境居家检疫备查函、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间给付工资切结书、投保确诊医疗保险证明及检验机构至防疫旅馆进行PCR之证明文件等,始能完成登录。
(四)雇主及国内私立就业服务机构须善尽管理责任∶为协助雇主、国内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及移工了解并落实相关防疫措施,本部已订有「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雇主聘雇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项」,移工入境後,雇主及国内私立就业服务机构仍应依防疫指引办理相关防疫措施,并由地方政府实施检查。如查有不实资料,违反规定之处分如下∶
1、雇主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2项第5款及第54条第1项第11款规定,申请聘雇外国人提供不实资料,依同法第65条规定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并依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应废止其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之一部或全部。
2、私立就业服务机构(雇主生活照顾服务委任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者)违反就业服务法第40条第1项第8款规定,提供不实申请资料,依同法第65条规定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并依同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处1年以下停业处分。
¥附件为移工专案引进计画第二阶段问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