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导
2022-02-10经济部完成「中华民国111年度再生能源电能趸购费率及其计算公式」之审定作业
经济部完成「中华民国111年度再生能源电能趸购费率及其计算公式」之审定作业
 
经济部完成「中华民国111年度再生能源电能趸购费率及其计算公式」之审定作业,并於111年1月28日正式公告。与草案相比,除太阳光电趸购费率、期数、加强电力网及特高压等额外费率、不及2MW之小水力发电费率有所调整外,其馀皆与草案相同。
 
经济部说明111年度各类再生能源电能趸购费率公告重点,分述如下∶
一、太阳光电∶
(一)111年度趸购费率恢复为一年两期,按容量级距区分费率,趸购费率介於每度3.8680元至5.8952元。
(二)考量国内疫情,屋顶型费率予以缓降,另有关加强电力网、特高压升压站与输电线路及并网工程等成本费用,依据台电公司收取态样及费用之规范,订定各项额外费率,反映案场并网成本及其差异性。
 
二、小水力发电∶不及2MW部分,相较草案趸购费率调升为每度4.1539元;2MW以上部分,维持与草案相同,每度2.8599元。
 
三、地热发电∶维持与草案相同,区分趸购容量级距,增订不及2MW容量级距,趸购费率每度5.7736元,2MW以上部分,维持与草案相同,每度5.1956元。
 
四、生质能发电∶维持与草案相同,无厌氧消化设备类别之趸购费率为每度2.8066元;生质能有厌氧消化设备部分,每度5.1842元。
 
五、废弃物发电∶维持与草案相同,「农业废弃物」趸购费率每度5.1407元;一般及一般事业废弃物,每度3.9482元。
 
六、海洋能发电∶维持与草案相同,趸购费率每度7.3200元。
 
七、其他奖励机制∶与草案相同,包含新增地热及小水力之原民利益共享机制、台东地区纳入太阳光电区域加成机制、太阳光电结合储能系统之费率适用条文外,其他如离岛加成、阶梯式费率、太阳光电之高效能模组加成、区域加成等110年度奖励措施,均予延续。
 
经济部特别强调,110年度太阳光电屋顶型基础费率为内含并网工程费,111年度则为明确相关费用,改采额外费率加计方式处理,但为使趸购费率级距设定方式与台电公司屋顶型并网工程费缴纳级距有所对应,故111年度於20-100 级距下区分「无缴纳并网工程费」及「有缴纳并网工程费」两分类,以兹明确。此外,考量现行政策鼓励小型屋顶型设置,针对屋顶型1-20 与20-100 之第一期上限费率加计屋顶型并网工程费後,给予政策鼓励,调整成与110年度第四季相同。综上,若将111年度公告之上限费率加计屋顶型并网工程费用之额外费率後,111年度太阳光电所有类别级距第一期趸购费率较110年度第四季相比,平均降幅仅为0.3%,变动幅度甚微。
 
不及2MW小水力部分,则为反映近年枯水期影响发电之现象,适度调整年售电量参数,趸购费率因此有所调升;综上前述所提项目外,其馀皆与草案内容相同,110年度各项加成奖励机制皆予延续,期使再生能源设置案件达普及化之效果。
 
经济部最後表示,审定会第3次会议就预告期间及听证会充分提供之意见及资料,经充分讨论後,取得共同意见并做出决议,相关程序公平、公正、透明及严谨,并考量我国开发环境及推广目标等因素,兼顾再生能源技术发展趋势,合理订定适合我国发展环境之趸购费率,後续仍以最审慎的态度处理再生能源电能趸购费率相关课题,为我国再生能源产业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
 
¥ 备注∶附件提供「111年度再生能源电能趸购费率正式公告」
文件标题
档案
111年度再生能源电能趸购费率正式公告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