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7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修正发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检测申报管理办法」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修正发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检测申报管理办法」
因应「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公告之修正,整合地上、地下贮槽及贮存容器为贮存系统业别,同时将贮油场业别纳入贮存系统管理,并配合贮油场管理措施移列至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授权修正之「防止贮存系统污染地下水体设施及监测设备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贮存系统管理办法)」规范,爰修正该办法。
修正要点如下∶
一、 配合贮存系统管理办法已纳入贮油场管理措施规定,爰删除现行条文第四十四条。 二、 明确贮存系统贮存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物质者,应依贮存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爰修正本条规定。(修正条文第四十九条之一)
三、 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公告修正,将「作业环境内设置贮存设施,贮存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物质,其设施容积合计达二○○公升以上之事业」业别修正为「贮存系统」,同时将贮油场业别统一纳入贮存系统管理,爰配合修正免办理检测申报之事业名称。(修正条文第七十一条)
有关旨揭令影本(含法规命令条文)、修正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请迳自本文附件下载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