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导
2021-03-02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发布修正「废(污)水处理专责单位或人员设置及管理办法」
「废(污)水处理专责单位或人员设置及管理办法」
 
因应事业反映新设事业聘雇3年内有设置经验之废(污)水处理专责人员有实务执行之困扰,基於考量本办法第12条已规定设置前连续3年以上未有设置为废(污)水处理专责人员之经历者,应於期限内完成到职训练,已可使设置之专责人员具足够能力维实执行其应办理业务,基於简政便民,爰删除旨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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