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导
2021-02-04行政院环境保护署预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检测申报管理办法」第44条、第49条之1、第71条
预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检测申报管理办法」第44条、第49条之1、第71条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预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检测申报管理办法」第44条、第49条之1、第71条,并依行政程序法规定践行法规草案预告程序,以广泛周知各界对於草案内容惠予提供该署相关意见或修正建议。
 
有关旨揭修正草案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请迳自本文附件下载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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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检测申报管理办法」第44条、第49条之1、第71条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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