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参加美、日、菲、印、新及欧盟举办之国际展览得使用新款我国展览识别体系标
参加美、日、菲、印、新及欧盟举办之国际展览得使用新款我国展览识别体系标
一、 依据「办理推广贸易业务补助办法」第16条第6项第1款规定,受国贸局补助之单位或厂商,赴国外举办或参加国际展览时,应於参展摊位明显使用我国国际展览识别体系标,并检附证明相片办理核销。
二、 经济部已设计我国新款展览识别体系标(请参阅本文附件),并於美国、日本、菲律宾、印度、新加坡及欧盟注册取得商标权,受国贸局补助之单位或厂商,参加在上述国家境内举办之国际展览,除可使用现行标(请点此)外,亦可选择使用新款标;惟参加美国境内举办之国际展览,不论使用现行标或新款标,均需於商标旁注记®,以确保商标权益。至尚未完成商标注册之国家,为避免发生商标侵权之风险,请厂商暂勿使用新款标。
三、 个别厂商如欲索取新款标图档,请洽经济部补助公司或商号参展专案办公室∶
承办人∶徐俊智
电 话∶(02)2567-3360分机552
E-mail∶ espo552@ieatpe.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