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5行政院环保署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公告事项第一项附件
「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公告事项第一项附件,业经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於109年7月1日以环署水字第1090047939号公告修正,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其馀自公告日起生效,请 查照。
本次修正删除业别59.畜牧粪尿或生质能资源化处理中心(或沼气再利用中心)、60.再生水经营业及63.蒸汽供应业备注之生效日期,另业别64. (2)贮油场自110年1月1日纳入同业别 (5)贮存设施管理,业别64. (5)名称修正为贮存设施,定义纳入地上、地下贮槽及贮存容器;现行适用条件纳入後续「地下储槽系统防止污染地下水体设施及监测设备设置管理办法」明定,予以删除;生效日期延後半年,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业别64. (2)贮油场於109年12月31日前,仍应遵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检测申报管理办法」之规定;自110年1月1日起,应依後续「地下储槽系统防止污染地下水体设施及监测设备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业者应确实完备防止污染水体设施与定期监测,并备足预防疏漏之器材;如有 漏,应妥善收集及处理,如有水体污染之重大情事,将依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分。
旨揭修正公告影本请迳自本文附件下载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