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导
2019-09-25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修正「申请人使用不实原产地证明书处分原则」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於108年9月11日以贸服字第1080151747号令修正「申请人使用不实原产地证明书处分原则」,并自即日起生效,请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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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档案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令
申请人使用不实原产地证明书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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