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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经济部国贸局订定「我国国际展览识别体系标使用应行注意事项」
「我国国际展览识别体系标使用应行注意事项」
 
一、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简称国贸局)为拓展贸易及建立我国产品之国际形象,推动赴国外举办或参加国际展览者使用我国国际展览识别体系标(以下简称台湾一等一标),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我国参展或徵集参展之法人、团体或商号应正确使用台湾一等一标,不得有使人误认为非我国法人、团体或商号,或有侵害台湾一等一标之行为。
 
三、我国法人、团体或商号受贸易局补助赴国外举办或参加国际展览时,应於参展摊位明显使用台湾一等一标,并应拍照证明,且不得展示非我国产制之产品。
 
四、前点标之明显使用,其大小至少须A3尺寸为原则且固定黏贴於明显位置,不得仅以立牌方式呈现或由人员手执,并应注意美观,以维护台湾形象。
 
五、未获贸易局补助之我国法人、团体或商号赴国外举办或参加国际展览,使用台湾一等一标时,不得展示非我国产制之产品。
 
六、我国法人、团体或商号未依本注意事项规定办理,致损害我国商誉或造成我国产制之产品形象混淆,影响我国厂商争取商机及国家经济利益时,贸易局将依贸易法相关规定议处,如涉侵权,将依法究责;其受有补助者,贸易局并得依「办理推广贸易业务补助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按情节轻重酌减百分之六十以下之补助款,或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
 
 
有关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来文及附件请迳自本文附件下载参阅,并请配合办理。
 
文件标题
档案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来函检送「我国国际展览识别体系标使用应行注意事项」
附件 - 我国国际展览识别体系标使用应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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