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导
2019-06-06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公告「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罚锾额度裁罚准则」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公告「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罚锾额度裁罚准则」


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废弃物清理法第63条之1第1项∶「依本法处罚锾者,其额度应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处;其裁罚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爰依前述规定,拟定「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罚锾额度裁罚准则」。
 
该准则罚锾额度之计算,系考量违反废弃物清理法行为之污染程度、污染特性及危害程度,在法定之裁罚范围内给予不同之罚锾额度,针对违规情节重大者,得以各该条最高罚锾额度裁处,且行为人违法所得之利益超过法定罚锾最高额时,裁处机关得加重裁处,可避免过去裁罚机关於第1次裁罚时,多以最低法定罚锾额度予以裁处。裁处机关应审酌违法个案之污染程度、污染特性及危害程度,据以计算罚锾,以达到严惩违规情形重大者之目的。


该次订定内容可迳至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新闻专区下载附加档案参阅(网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80528103059),或至行政院公报网站参阅(网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