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9劳动部指定交流电焊机用自动电击防止装置为职业安全卫生法第8条第1项所称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设备
劳动部指定交流电焊机用自动电击防止装置为职业安全卫生法第7条第1项所称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设备
一、依「职业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第12条第11款规定办理。
二、为预防操作交流电焊机之感电意外发生,劳动部业於本(107)年2月14日以劳职授字第10702004912号公告指定旨揭交流电焊机用自动电击防止装置列入职业安全卫生法第8条第1项之型式验证设备,并自中华民国107年7月1日生效在案。
三、旨揭装置,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或雇主对其构造、性能及防护非符合安全标准者,不得产制运出厂场、输入、租赁、供应或设置。另依职业安全卫生法第7条第3项但书规定,前开装置无需於安全资讯申报网站登录。
※ 指揭劳动部公告及行政院公报请迳自本文附件下载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