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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经济部修正发布「动力与公用设备补助作业要点」第四点
经济部以经能字第10603811740号修正发布「动力与公用设备补助作业要点」第四点(修正内容如下),并自即日生效,惠请配合办理。
 
四、补助产品能源效率登录及测试∶
 
(一) 产品之制造或进口厂商为使其产品符合补助产品之资格,应至能源局所设「动力及公用设备补助产品系统」办理登录,并应於登录完成後将该产品能源效率试验报告正本及申请补助产品检核表(如附件四),邮寄至能源局指定之收件处所。
(二) 前款能源效率试验报告,应由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简称TAF)认可之实验室出具,且该试验报告所用之能源效率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压缩机应符合一百零三年版中华民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CNS)10213(附录C)或二○○九年以後版本之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 ISO)1217(Annex C)。
2. 风机应符合一百零三年版 CNS 7778、二○○七年以後版本之 ISO 5801 或二○○七年以後版本之美国送风机协会(Air Movemen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简称 AMCA)210。
3. 泵应符合二○一二年以後版本之 ISO 9906 之 1 或 2 级规范。
(三) 登录产品经能源局或其他委托机构(单位)审查合格後,发给登录厂商备查通知。
(四) 能源局得随时就登录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相关检测费用由登录产品之制造或进口厂商负担之。厂商拒绝抽测或产品经测试不合格者,能源局应注销其登录。
(五) 办理登录之产品符合第三点第二款之能源效率要求及能源效率标示规范,且取得於补助购买期间仍为有效之节能标章使用证书者,可依其取得节能标章产品之能源效率试验报告办理登录,并应於登录完成後,将该产品能源效率试验报告正本及加盖公司印鉴之节能标章使用证书影本,邮寄至能源局指定之收件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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