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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7申报104年度「毒性化学物质运作及释放量纪录」
 
一、依据「毒性化学物质运作及释放量纪录管理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运作人制造、使用、贮存毒性化学物质,其单一毒性化学物质之年运作总量达300公吨以上或任一日达10公吨以上者,应制作毒性化学物质释放量纪录并向运作场所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报之。
 
二、依该署105年1月6日修正发布之「毒性化学物质运作及释放量纪录管理办法」,其中第7条第2项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毒性化学物质,其释放量之计算方法应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毒性化学物质释放量计算指引为之」。该署前已针对部分毒性化学物质函颁释放量计算指引,包括第一批指引适用毒性化学物质为二甲基甲醯胺、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氯乙烯、环己烷、1,3-丁二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甲醛;第二批指引适用毒性化学物质为乙苯、环氧乙烷、间-甲酚、醋酸乙烯酯、环氧氯丙烷、甲基第三丁基醚、甲基异丁酮、二硫化碳、丙烯酸丁酯及邻苯二甲酐。相关指引及系统操作说明,请迳自「毒性化学物质登记申报系统」之下载专区(网址∶http://flora2.epa.gov.tw/_ToxicWeb/ToxicUC5/UC5-1.aspx)之「释放量」类别项下下载参考。
 
三、请 贵公司管理毒性化学物质运作人务必於105年1月31日前,於「毒性化学物质登记申报系统」(http://flora2.epa.gov.tw/MainSite/Index.aspx)申报104年1月至12月毒性化学物质释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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