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2022-10-31勞動部修正「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第2條、第3條、第10條辦法
勞動部修正「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第2條、第3條、第10條辦法
 
為確立未辦妥驗證合格或未取得驗證合格證明書之產品,先行入境完成驗證之程序。然基於設立先行放行機制之目的,應以支援輸入品完成檢測驗證為主要運作方向,考量輸入產品申辦檢測驗證之不同實務樣態,配合完成型式驗證所需樣品之實際需求,調整管理機制之彈性,勞動部爰修正「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第2條、第3條、第10條,請 查照。
 
※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逕自本文附件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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