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2018-04-02請於107年6月30日前辦理空氣調節機等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換發手續。
請會員廠商於107年6月30日前向標準檢驗局辦理「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的換發作業,逾期將依規定廢止其認可或證書。
 

一、根據標準檢驗局106年4月24日以經標三字第10630001960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8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辦理。
 
二、依前揭修正公告前檢驗標準取得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者,請於107年6月30日前依修正公告規定項標準檢驗局換發;屆時未辦理完成者,標準檢驗局將依照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款或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

三、前揭商品公告內容,請至標準檢驗局最新公告查詢或下載本文附件檢閱。
 
文件標題
檔案
「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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