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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3有關國產品銷往中國大陸之產地標示規定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函示,查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1及22條規定,輸出貨品,如係在我國製造者,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台灣製造或台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違反前述規定者,經濟部國貿局將依「貿易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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