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2026-03-18美國10%進口附加費貨品申報指引與稅號作業說明

美國10%進口附加費貨品申報指引與稅號作業說明

 

美國白宮於115220日發布「徵收臨時進口附加費」總統文告,相關申報作業細節與稅號適用原則已正式公布,請會員廠商依規定辦理申報作業,並持續關注政策變動,以降低營運風險。

一、核心課徵規則

  • 課徵對象:自各國進口至美國(供消費或自倉庫提取消費)之貨品。
  • 實施期間: 115224日至724日(美東時間),為期150日。
  • 申報稅號:統一使用 9903.03.01申報10%從價附加費。

 

二、免徵(豁免)稅號指引

符合下列情形者可免徵附加費,應改以對應稅號申報:

  • 轉運貨物(9903.03.02):
    115
    224日前已裝船,且228日前已進入消費市場。
  • 特定工業產品(9903.03.06):
    鋼鐵、鋁製品、半導體、中重型/客用車及其零件、銅材及木製品。
  • 民航航太(9903.03.05):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及零件(須保存用途證明文件)。
  • 特定農產品(9903.03.04):
    香櫞、熱帶水果及宗教用途相關產品。
  • 區域貿易協定:
    加拿大(9903.03.07
    墨西哥(9903.03.08
    中美洲自貿協定紡織品(9903.03.09
  • 人文資料(9903.03.11):
    書籍、電影、光碟、藝術品及新聞資料等。

 

三、申報順序與作業規範

進口申報時,HTSUS稅號應依序填列:

  1. 98章(如適用)
  2. 99章附加關稅稅號(如9903.03.01
  3. 貿易救濟措施順序:301 → 122 → 232 → 201條款
  4. 1章至第97章一般關稅稅號

 

四、特別注意事項

  • 外貿區(FTZ):
    115
    224日後進入外貿區之貨品,未來進入消費市場時,須依「進區時稅號」課徵附加費。
  • 文件保存:

申報免徵稅號者,須備妥用途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 退稅規定:

本次附加關稅仍適用退稅相關規定。

 

主辦單位:美國白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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