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8美國10%進口附加費貨品申報指引與稅號作業說明
美國10%進口附加費貨品申報指引與稅號作業說明
美國白宮於115年2月20日發布「徵收臨時進口附加費」總統文告,相關申報作業細節與稅號適用原則已正式公布,請會員廠商依規定辦理申報作業,並持續關注政策變動,以降低營運風險。
一、核心課徵規則
- 課徵對象:自各國進口至美國(供消費或自倉庫提取消費)之貨品。
- 實施期間: 115年2月24日至7月24日(美東時間),為期150日。
- 申報稅號:統一使用 9903.03.01申報10%從價附加費。
二、免徵(豁免)稅號指引
符合下列情形者可免徵附加費,應改以對應稅號申報:
- 轉運貨物(9903.03.02):
115年2月24日前已裝船,且2月28日前已進入消費市場。 - 特定工業產品(9903.03.06):
鋼鐵、鋁製品、半導體、中重型/客用車及其零件、銅材及木製品。 - 民航航太(9903.03.05):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及零件(須保存用途證明文件)。 - 特定農產品(9903.03.04):
香櫞、熱帶水果及宗教用途相關產品。 - 區域貿易協定:
加拿大(9903.03.07)
墨西哥(9903.03.08)
中美洲自貿協定紡織品(9903.03.09) - 人文資料(9903.03.11):
書籍、電影、光碟、藝術品及新聞資料等。
三、申報順序與作業規範
進口申報時,HTSUS稅號應依序填列:
- 第98章(如適用)
- 第99章附加關稅稅號(如9903.03.01)
- 貿易救濟措施順序:301 → 122 → 232 → 201條款
- 第1章至第97章一般關稅稅號
四、特別注意事項
- 外貿區(FTZ):
115年2月24日後進入外貿區之貨品,未來進入消費市場時,須依「進區時稅號」課徵附加費。 - 文件保存:
申報免徵稅號者,須備妥用途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 退稅規定:
本次附加關稅仍適用退稅相關規定。
主辦單位:美國白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