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2024-08-02【問卷調查】「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調查表
「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調查
 
環境部為促進循環經濟,由大氣司於日前針對SRF分級與鍋爐進行規範而修正3項法案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因應後續鍋爐使用相關燃料之定期檢測
本次則針對「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進行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固定污染源同時符合同一附表之製程條件者,應依最高之頻率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修正公告事項第二項)
二、新增固定污染源使用第二類、第三類資源循環燃料之空氣污染物檢測項目、頻率規範及戴奧辛排放檢測頻率規範。(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附表二)
三、依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修正附表五之條件說明。(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五)
 
因本次有針對檢測頻率進行調整,建請產業先進再檢視其合理性
附檔提供草案總說明及意見單
如您針對本案有相關建議,建請於8月21日(星期三)下班前回覆意見單至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本案連絡人:綜合企劃處 莊青霖
電話:02-2703-3500#205
文件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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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總說明
意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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