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5【問卷調查】環保法規意見調查: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
環保法規意見調查
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
環保署針對「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進行修法,修法內容主要加強管制臭氧前驅物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之污染。
依據修法內容摘自草案總說明簡要整理概述如下:
1. 修正條文第二條:新增管制揮發性有機物之對象及規模門檻。
2. 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規範管制對象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之合理可行控制技術。
3. 修正條文第三條:新增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集氣設施類型納入相關文件要求,包含:
A. 公私場所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B.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新增應檢具集氣設施改善之內容
4. 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一:增訂名稱為合理可行控制技術,並新增以下內容:
A. 各合理可行控制技術管制之污染物種類
B. 表面塗裝之鋼捲塗裝程序之合理可行控制技術
C. 表面塗裝之船舶塗裝程序之合理可行控制技術
5. 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二:新增規範集氣設施應核定操作參數項目。
※ 本案詳細修正內容,請逕自本文附件下載「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如廠商有相關修正建議,請填寫附件意見單,並於112年5月18日(星期四)前回覆本案承辦人: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莊青霖先生
電 話:(02)2703-3500分機205
傳 真:(02)2705-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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