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2023-05-15【問卷調查】環保法規意見調查: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
環保法規意見調查
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
 
環保署針對「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進行修法,修法內容主要加強管制臭氧前驅物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之污染。

依據修法內容摘自草案總說明簡要整理概述如下:
1. 修正條文第二條:新增管制揮發性有機物之對象及規模門檻
2. 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規範管制對象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之合理可行控制技術
3. 修正條文第三條:新增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集氣設施類型納入相關文件要求,包含:
 A. 公私場所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B.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新增應檢具集氣設施改善之內容
4. 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一:增訂名稱為合理可行控制技術,並新增以下內容:
 A. 各合理可行控制技術管制之污染物種類
 B. 表面塗裝之鋼捲塗裝程序之合理可行控制技術
 C. 表面塗裝之船舶塗裝程序之合理可行控制技術
5. 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二:新增規範集氣設施應核定操作參數項目
 
※ 本案詳細修正內容,請逕自本文附件下載「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如廠商有相關修正建議,請填寫附件意見單,並於112年5月18日(星期四)前回覆本案承辦人: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莊青霖先生
  電 話:(02)2703-3500分機205
  傳 真:(02)2705-6360
 
文件標題
檔案
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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