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1勞動部5月31日發函周知「本(111)年底將屆滿之在臺產業或社福移工,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
本(111)年底將屆滿之在臺產業或社福移工,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
勞動部於5月31日公告周知對於本(111)年底將屆滿之在臺產業或社福移工,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
勞動部函以,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11年6月30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本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申請延長聘僱許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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