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2021-06-1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因應「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之修正,整合地上、地下貯槽及貯存容器為貯存系統業別,同時將貯油場業別納入貯存系統管理,並配合貯油場管理措施移列至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授權修正之「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貯存系統管理辦法)」規範,爰修正該辦法。
 
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貯存系統管理辦法已納入貯油場管理措施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 二、 明確貯存系統貯存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者,應依貯存系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爰修正本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一) 
三、 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修正,將「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二○○公升以上之事業」業別修正為「貯存系統」,同時將貯油場業別統一納入貯存系統管理,爰配合修正免辦理檢測申報之事業名稱。(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
 
有關旨揭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逕自本文附件下載參閱。
 
文件標題
檔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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