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2020-12-28參加美、日、菲、印、新及歐盟舉辦之國際展覽得使用新款我國展覽識別體系標誌

參加美、日、菲、印、新及歐盟舉辦之國際展覽得使用新款我國展覽識別體系標誌

一、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16條第6項第1款規定,受國貿局補助之單位或廠商,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時,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並檢附證明相片辦理核銷。


二、 經濟部已設計我國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請參閱本文附件),並於美國、日本、菲律賓、印度、新加坡及歐盟註冊取得商標權,受國貿局補助之單位或廠商,參加在上述國家境內舉辦之國際展覽,除可使用現行標誌(請點此)外,亦可選擇使用新款標誌;惟參加美國境內舉辦之國際展覽,不論使用現行標誌或新款標誌,均需於商標旁註記®,以確保商標權益。至尚未完成商標註冊之國家,為避免發生商標侵權之風險,請廠商暫勿使用新款標誌。

三、 個別廠商如欲索取新款標誌圖檔,請洽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
承辦人:徐俊智
電   話:(02)2567-3360分機552
E-mail: espo552@ieatpe.org.tw

文件標題
檔案
新款識別標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