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2019-09-25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修正「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108年9月11日以貿服字第1080151747號令修正「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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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標題
檔案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令
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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