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2019-09-11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修正「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之處分原則」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108年9月5日以貿服字第1080151690號令修正「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之處分原則」,並修正其名稱為「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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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令
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之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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