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8檢送勞動部職業安全署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第8條更新內容及說明
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於108年7月8日來函檢附職業安全法第7條及第8條所定應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經認可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之機械、設備及器具範圍更新內容,及相關通關代碼申辦作業,請 查照。
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7年5月4日貿服字第1077011990號、108年3月15日貿服字第1087006901號、5月31日貿服字第1087014720號及7月1日貿服字第1087018104號公告辦理。
二、為便利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應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之機械、設備及器具通關分流管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6年9月1日以勞職安4字第1061033490號函提供相關產品範圍資料在案。另為落實法定機械、設備及器具源頭管理之目標,業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協助完成前揭公告以修正勞動部輸入規定代碼「375」之法定機械、設備及器具內容,基於協助相關產製者或輸入者完成申報網站或經認可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於108年7月8日來函檢送應申報登錄或實施型式驗證與已列輸入規定代號「375」之產品範圍(含式用之貨品稅則)及排除對象參考,請逕自本文附件下載。
三、進口非屬前述範圍之產品,得免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第3項規定辦理指定網站申報登錄或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經認可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之限制,業者依輸入規定代號「375」說明內容第三項,逕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ML999999999989辦理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