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9經濟部國貿局訂定「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使用應行注意事項」
「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使用應行注意事項」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國貿局)為拓展貿易及建立我國產品之國際形象,推動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者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以下簡稱臺灣一等一標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我國參展或徵集參展之法人、團體或商號應正確使用臺灣一等一標誌,不得有使人誤認為非我國法人、團體或商號,或有侵害臺灣一等一標誌之行為。
三、我國法人、團體或商號受貿易局補助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時,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臺灣一等一標誌,並應拍照證明,且不得展示非我國產製之產品。
四、前點標誌之明顯使用,其大小至少須A3尺寸為原則且固定黏貼於明顯位置,不得僅以立牌方式呈現或由人員手執,並應注意美觀,以維護臺灣形象。
五、未獲貿易局補助之我國法人、團體或商號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使用臺灣一等一標誌時,不得展示非我國產製之產品。
六、我國法人、團體或商號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致損害我國商譽或造成我國產製之產品形象混淆,影響我國廠商爭取商機及國家經濟利益時,貿易局將依貿易法相關規定議處,如涉侵權,將依法究責;其受有補助者,貿易局並得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按情節輕重酌減百分之六十以下之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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