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2019-06-0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第1項:「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前述規定,擬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該準則罰鍰額度之計算,係考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之污染程度、污染特性及危害程度,在法定之裁罰範圍內給予不同之罰鍰額度,針對違規情節重大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且行為人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裁處機關得加重裁處,可避免過去裁罰機關於第1次裁罰時,多以最低法定罰鍰額度予以裁處。裁處機關應審酌違法個案之污染程度、污染特性及危害程度,據以計算罰鍰,以達到嚴懲違規情形重大者之目的。


該次訂定內容可逕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參閱(網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80528103059),或至行政院公報網站參閱(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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