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6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始得輸入、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
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始得輸入、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
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請會員廠商及本業相關供應商產製、輸入、委託產製或委託輸入應施檢驗商品均能依規定完成相關檢驗程序,避免誤觸法規。
有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簡易分類,可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業務申辦服務系統依號列或貨品分類查詢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如針對商品是否屬應施檢驗商品仍具疑義,可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品目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