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9勞動部指定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8條第1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備
勞動部指定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第1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備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1款規定辦理。
二、為預防操作交流電焊機之感電意外發生,勞動部業於本(107)年2月14日以勞職授字第10702004912號公告指定旨揭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列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8條第1項之型式驗證設備,並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生效在案。
三、旨揭裝置,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第3項但書規定,前開裝置無需於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
※ 指揭勞動部公告及行政院公報請逕自本文附件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