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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請會員廠商於106年12月31日前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換發
請會員廠商於106年12月31日前儘速依說明二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換發;屆時未完成換證者,標檢局將廢止其商品驗證,並請勿繳交107年度證書年費,避免衍生證書廢止後之退費事宜。
 
一、依據標檢局105年12月27日以經標三字第10530006230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106年2月24日以經標三字第10630000680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106年2月24日以經標三字第10630000780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106年3月24日以經標三字第10630001470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106年3月27日以經標三字第10630001430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106年4月25日以經標三字第10630000760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及交流安定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辦理。
 
二、依前揭修正公告前檢驗標準取得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者,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依修正公告規定向標檢局辦理完成證書換發;屆時未辦理完成者,標檢局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款或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標檢局發證單位於每年10月初寄出通知業者下一年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年費繳費函,若業者未能於106年12月31日前依修正公告規定辦理完成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換發時,請勿繳交107年度證書年費,避免衍生證書廢止後之退費事宜。
 
三、前揭商品公告內容可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告項下查詢(網址:http://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1511&CtUnit=964&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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