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7-06-28經濟部修正發布「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
經濟部以經能字第10603811740號修正發布「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內容如下),並自即日生效,惠請配合辦理。
 
四、補助產品能源效率登錄及測試:
 
(一) 產品之製造或進口廠商為使其產品符合補助產品之資格,應至能源局所設「動力及公用設備補助產品系統」辦理登錄,並應於登錄完成後將該產品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正本及申請補助產品檢核表(如附件四),郵寄至能源局指定之收件處所。
(二) 前款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應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簡稱TAF)認可之實驗室出具,且該試驗報告所用之能源效率檢測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空氣壓縮機應符合一百零三年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0213(附錄C)或二○○九年以後版本之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簡稱 ISO)1217(Annex C)。
2. 風機應符合一百零三年版 CNS 7778、二○○七年以後版本之 ISO 5801 或二○○七年以後版本之美國送風機協會(Air Movemen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簡稱 AMCA)210。
3. 泵應符合二○一二年以後版本之 ISO 9906 之 1 或 2 級規範。
(三) 登錄產品經能源局或其他委託機構(單位)審查合格後,發給登錄廠商備查通知。
(四) 能源局得隨時就登錄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相關檢測費用由登錄產品之製造或進口廠商負擔之。廠商拒絕抽測或產品經測試不合格者,能源局應註銷其登錄。
(五) 辦理登錄之產品符合第三點第二款之能源效率要求及能源效率標示規範,且取得於補助購買期間仍為有效之節能標章使用證書者,可依其取得節能標章產品之能源效率試驗報告辦理登錄,並應於登錄完成後,將該產品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正本及加蓋公司印鑑之節能標章使用證書影本,郵寄至能源局指定之收件處所。
 

※發布內容請逕自本文附件下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