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2請於民國105年3月31前完成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作業
說明:
一、為因應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作業之期限,凡於國內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若於102年至104年中任一年製造或輸入大於100公斤之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105年3月31日前完成登錄作業之申請;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之1規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若未依規定核准登錄前,不得進行任何製造或輸入。
二、未依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化學物質者,將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2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
三、任何有關「化學物質登錄制度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相關問題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物質登錄中心」。
洽詢專線:(02)2314-2000
E-mail:chemist@eri.com.tw
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平台:http://tcscachemreg.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