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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8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應辦理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作業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本法)第7條至第9條規定,業經行政院明令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部配合於103年10月 22日訂定發布「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及同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均於 104年1月1日施行。依本法第7條規定,國內產製或國外輸入本法第7條規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符合安全標準,相關業者並應於安全資訊申報網站完成登錄,張貼安全標示。 二、鑑於上述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制度,業於1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為協助相關產製者或輸入者對於各該機械、設備或器具是否須辦理申報網站登錄有所依據,檢送須辦理資訊申報上網登錄作業之產品範圍說明一覽表如附,請轉知業者配合辦理。 ※產品範圍說明一覽表請逕至本表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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