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导
2018-04-02请於107年6月30日前办理空气调节机等商品型式认可或验证登录证书换发手续。
请会员厂商於107年6月30日前向标准检验局办理「空气调节机及照明类等八项商品」之商品型式认可或验证登录证书的换发作业,逾期将依规定废止其认可或证书。
 

一、根据标准检验局106年4月24日以经标三字第10630001960号公告修正「应施检验空气调节机及照明类等8项商品之相关检验规定」办理。
 
二、依前揭修正公告前检验标准取得商品型式认可或验证登录证书者,请於107年6月30日前依修正公告规定项标准检验局换发;届时未办理完成者,标准检验局将依照商品型式认可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或商品检验法第42条第9款规定废止其商品型式认可或验证登录证书。

三、前揭商品公告内容,请至标准检验局最新公告查询或下载本文附件检阅。
 
文件标题
档案
「应施检验空气调节机及照明类等八项商品」之相关检验规定修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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