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导
2026-03-18美国10%进口附加费货品申报指引与税号作业说明

美国10%进口附加费货品申报指引与税号作业说明

 

美国白宫於115220日发布「徵收临时进口附加费」总统文告,相关申报作业细节与税号适用原则已正式公布,请会员厂商依规定办理申报作业,并持续关注政策变动,以降低营运风险。

一、核心课徵规则

  • 课徵对象∶自各国进口至美国(供消费或自仓库提取消费)之货品。
  • 实施期间∶ 115224日至724日(美东时间),为期150日。
  • 申报税号∶统一使用 9903.03.01申报10%从价附加费。

 

二、免徵(豁免)税号指引

符合下列情形者可免徵附加费,应改以对应税号申报∶

  • 转运货物(9903.03.02)∶
    115
    224日前已装船,且228日前已进入消费市场。
  • 特定工业产品(9903.03.06)∶
    钢铁、铝制品、半导体、中重型/客用车及其零件、铜材及木制品。
  • 民航航太(9903.03.05)∶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及零件(须保存用途证明文件)。
  • 特定农产品(9903.03.04)∶
    香橼、热带水果及宗教用途相关产品。
  • 区域贸易协定∶
    加拿大(9903.03.07
    墨西哥(9903.03.08
    中美洲自贸协定纺织品(9903.03.09
  • 人文资料(9903.03.11)∶
    书籍、电影、光碟、艺术品及新闻资料等。

 

三、申报顺序与作业规范

进口申报时,HTSUS税号应依序填列∶

  1. 98章(如适用)
  2. 99章附加关税税号(如9903.03.01
  3. 贸易救济措施顺序∶301 → 122 → 232 → 201条款
  4. 1章至第97章一般关税税号

 

四、特别注意事项

  • 外贸区(FTZ)∶
    115
    224日後进入外贸区之货品,未来进入消费市场时,须依「进区时税号」课徵附加费。
  • 文件保存∶

申报免徵税号者,须备妥用途证明文件以供查核。

  • 退税规定∶

本次附加关税仍适用退税相关规定。

 

主办单位∶美国白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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