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导
2025-08-26针对输美有关钢铝衍生品中之钢铝成分价值计算
【政令宣导】针对输美有关钢铝衍生品中之钢铝成分价值计算
 
一、背景说明∶针对钢铝衍生品,232钢铝关税(现为50%)适用於衍生品中之钢铝成分,非钢铝成分则适用对等关税。
二、依据CBP所提供之答客问(FAQ)资讯,钢铝成分的价值应遵循《海关估价协定》之相关规定,即买方针对钢铝成分,向卖方所支付之总价,通常是依据买方支付之发票所列金额或卖方就此交易所获之利益。
三、前述所称总价,包括直接或间接支出,但不包括货品从出口国至进口国的国际运输、保险及相关服务产生之任何成本、费用或支出。
四、美国政府积极追查付款不足或诈欺案件,建议进口商在申报钢铝成分价值时,应确实遵守相关申报义务。
五、有关232钢铝衍生品进一步相关问题,请参考美国CBP网站232钢铝常见问题说明,网址如下∶Section 232 Tariffs on Steel and Aluminum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六、此外,建议我业者出口前,除了解输销美国适用的税则号列外,亦应先与美国客户充分沟通,确认应备申报文件。
 
以上资讯详请见贸易署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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